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又同时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简历造假,属于欺诈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的造假行为影响到公司的招人决策的话,比如专业技能等,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工作几个月后,发现他使用假简历,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