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形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4号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04号令)的相关规定,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形式批准证书(CPA)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总磷总氮不在名录内,所以无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