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七条基本原则,在编修分则的时候,应该要妥善处理与总则中基本原则相同或相一致的原则。比如,总则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相一致;总则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愿原则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