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员为什么一个劲的想双方调解

2025-04-19 17: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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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劳动仲裁员一个劲地想双方调解是调解前置程序的要求。调解前置程序为解决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成本昂贵、诉讼拖延、诉讼程序复杂化等弊病提供了一剂良药。《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适用调解前置程序,从而把民事诉讼调解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扩展资料:

调解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法律还是规定应该努力帮助双方达成协议。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调解前置程序的适用及应注意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回答3:

因为这是调解前置程序的要求。

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适用调解前置程序,从而把民事诉讼调解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地位。具体包括婚姻、继承纠纷;交通、工伤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宅基地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标的物纠纷。

扩展资料

仲裁调解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回答4:

调解也是为你早日拿到钱。。。说白了就跟卖菜买菜似的。。。讨价还价,找到一个双方都能认可的利益点,这样解决案件快,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真要是单位跟你较真。。。在上诉。在中院。在执行。。。真得拖你个1、2年。。。虽然调解比裁决可能少拿到点钱,但结合时间,你看哪个合适?仲裁没有权利对企业进行处罚。。。强制执行,冻结企业账户,划拨给你钱、、冻结期间,单位要是靠这个账户吃饭,那对于其的利益影响也行很大也许没有影响、、、是单位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