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管总局提供)
扩展资料:
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什么具体制度和措施
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规定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有关部门、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针对目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增多的突出问题,特别规定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是,带班下井制度。为了促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四是,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五是,公告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机制。
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制止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
(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5、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6、必须学习矿山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二、权利:
1、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权。
2、安全生产监督权。
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加事故隐患整改权。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抵制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
9、反映避险权。
10、投诉上报权。
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保障工人的安全。
权利有: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3、安全生产监督权; 4、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8、工伤保险赔偿权。 义务有: (1)必须奠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 (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