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女方年龄未满四十九周岁的,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五)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做出结论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一)在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或一方单位出具了《婚育状况证明》的,产后一年内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只提交《医学出生证明》;一年以后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应提交夫妻双方或一方管理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
(二)通过承诺形式办理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夫妻,申请办理《光荣证》时,应提交夫妻双方或一方管理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
(三)未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夫妻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应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管理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