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销售额超500万元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对于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而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八省市试点开始的时间不同,应根据各地实际开始的时间确定。如湖北省“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行,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时间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计算。
未达500万元的符合规定条件也可申请认定
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8号公告规定,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执行,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上述条件,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哪些纳税人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可以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也规定,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的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只有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才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哪些纳税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试点地区的三类纳税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照办法的规定,这三类纳税人分别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达到标准而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及3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根据办法及3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另外根据38号公告,还需要注意的是,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