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可能包括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旅游景点参观、娱乐、交通以及住宿费用;相关客户的纪念品赠送等,可能是出于客户关系的维护,可能是为了市场营销拓展,可能是处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
因此认为整体上来说 “业务招待费”概念应该大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费中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性质的支出其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本企业员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异地发生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属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支出,除36号文规定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明确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员工出差相关的住宿费取得进项税发票可进项抵扣。
其他企业员工负担的差旅费而取得的住宿进项发票能够抵扣需要结合其业务性质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