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是我国目前中央农业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是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如果随便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将会破坏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从而破坏村民承包的积极性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划分责任天为由收回你家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