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未休完,山东新政已出,能否享受延长60天的奖励?

2025-04-09 03: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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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该享受延长60天的生育假期。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实施。
  根据《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女方享受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1.22),原条例同时废止。因此,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尚未休完产假的,应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规定精神,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尚未休完产假的,也应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
  辽宁省已经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尚未休完产假的,按照辽宁省新的条例规定执行。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节选)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附录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节选)
  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