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制的计税

2025-04-06 03: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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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单位为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双薪”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停止执行。《通知》指出,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这次新的规定,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被否,这样就将所谓的“双薪”合起来,算做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累加所得税,原则上将不再扣除两次基数,作为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样算来,应该是增加了个税缴纳额度。比如某人第十二个月的薪水是5000元,第十三个月的也是5000元,按照原来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650元。另外,如果是按照“二合一”,基数为1万元,扣除数为2000元,然后在8000元的基础上计税,最后的纳税额为1225元,比原来的算法多出575元。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从操作层面上,“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区别很难界定,所以应将其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
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 据了解,该政策调整后,对企、事业单位在一个月内既发放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双薪等年终加薪以及其他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可以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算方法计税,具体计算方法请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厦地税发[2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