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交易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如虚报)或者计量偏差超出规定范围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恶意作弊,处罚力度则更大。办法规定,(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