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缴费主体是谁,判定标准是开发商是否有做交楼手续,若业主已签收交楼的,不论是否变更过户,都由业主缴纳,若未交楼则由开发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