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重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如为非电子发票: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按广东省地税局“粤地税函[2008]473号文”的要求操作,即: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但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为电子发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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