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应该享受高温补贴的,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而没有享有,经过劳动者声索仍不能全面享受的,劳动者可以提出仲裁或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权利的具体时间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