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条件有哪些?

2025-04-17 05: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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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发布的《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对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自筹资金或用建设单位委托开垦耕地的资金,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将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开垦为耕地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项目,用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补偿(含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2)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地块周边无严重污染源,土地坡度在15度以下,不会造成水土流失。
(3)地类清楚,面积准确,土地已经登记发证,权属明确无争议。
(3)新增耕地应该达到田面平整,有水源保证,土层厚度不少于5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