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68条中“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时要考虑的因素: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犯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因为丧失“合法性”而无效。
合法权益应指所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合法权益”一般应指所有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因为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自不待言,作为地方人大在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立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司法解释在解释法律的同时事实上也在发展着法律,所以只要它们不与宪法、基本法律、其它法律相抵出触,有关规定与解释赋予公民的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考虑宪法和民法及其他法上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注意各法的禁止性规定(即不要做法律明令禁止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