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资本进入电信市场的问题
1、政策原文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部委意见(工信部)
工信部将出台的进一步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方案,三家运营商、广电方面和民营企业将共同出资,成立“驻地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三家运营商和广电方面占51%的股份,民营占股49%。实施方面,拟先由地方政府提出试点方案,并持有项目申报权,工信部将保留项目审批权、驻地网使用价格控制权,以便督促企业做好普通服务。
3、目前进展
工信部并没有明确出台文件制定民营资本进入电信市场的指导意见。
4、德瑞观点:
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领域是一个基本的、长期的趋势。目前国家只是表明了一种基本的态度,即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领域。但是具体什么时间进入、进入哪些领域、有什么样的监管政策与程序并没有非常明确。
德瑞的判断有如下几个观点:
1、 从长期趋势看,民营资本进入电信基础领域将是一种趋势。实际上很多互联网具备一定的基础。比如腾讯在某些省曾尝试与电信集团下属实业公司共同投资建网、华为在西亚、北非一些地区实际上已经是运营商。早在2006年,华为有意控股尼日利亚运营商Intercellular。2007年华为试图竞购刚果独家固话运营商Sotelco公司(Societe des Telecommunications du Congo)。因此,从运营经验的角度来分析,民营资本并非全无运营的基础与经验。再比如VOIP虚拟运营领域,实际上中国已经有数千家经营这类VOIP业务的民营公司,同样,IDC领域也有很多民营企业。
2、 从近期看,民营资本要进入电信基础领域至少还需要2-3年。短期为了满足国务院要求,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在某些局部区域(比如西部)、局部业务领域(增值业务)进行放开。原因在于:一是监管层尚未做好充足准备,相关的监管架构与机制还需要时间建立;二是监管部门会考虑到对国有企业的冲击,不会突然放开,而是逐步放开。
3、 从业务角度看,最有可能先行放开的将是驻地网建设和宽带运营领域。基础话音和基础网络设施短期开放可能性不大。原因在于:一是国家对于电信和联通推动“宽带中国”建设的力度不满意,需要通过引入一些竞争机制,加快电信和联通的建设步伐;二是三网融合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广电企业本身就有很多民营资本参股,有可能民营资本借助广电的宽带建设曲线进入电信领域(广电系统极度缺乏资金);三是驻地网建设门槛不高,很多民营企业具备建设资质与能力。
4、 从网络角度看,MVNO将是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领域的利器。MVNO就是移动虚拟运营商,目前从全球趋势看,MVNO是一个长期的趋势。比如最近韩国SK电讯公司对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NO)的业务开放扩展至LTE网络、中国电信在英国开展网络虚拟运营等。
5、八大领域进入分析
a)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i. 界定:是指从其他拥有设施的电信公司购买电信服务或租用电信设施,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的电信服务,再销售给用户,从中获取利润。新的电信服务可能附加了新的价值,也可能没有附加。
ii. 分析:
我国《电信条例》中对转售业务的规定相当简单:转售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
要想成为一个电信业务转售商,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首先是广泛的客户群,其次要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第三良好的分销渠道等等。
3. 结论:可能性不大,至少在近1-2年内
b) 接入网业务试点
i. 界定:主要是指宽带领域
ii. 分析:接入网试点工作其实国内早有先例。早在前几年深圳电信就曾经将部分区域的宽带建设与运营交由一些民营公司经营;
iii. 结论:深圳公司可以尝试这种做法,目前和国家政策并不违背
c) 用户驻地网业务
i. 界定:主要是指宽带领域
ii. 分析:用户驻地网业务早有民营资本介入。比如市场有很多这样的运营商。有一些业绩还不错。
iii. 结论:深圳公司可以尝试这种做法,目前和国家政策并不违背
d) 网络托管业务
i. 界定: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ii. 分析:这项业务在外资厂商领域早就是转型方向。比如爱立信的全球服务部就是提供类似服务,占收入的25%左右,华为,中兴也提供过类似服务。根据原信息产业部规定,这些业务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这项服务属于基础性服务,目前国内很少有公司参与这种服务。
iii. 结论:短期开放可能性不大,民营资本进入会遇到“玻璃门”,德瑞认为:即使国内开放这种业务,预计也是以国有控股的合资公司形式存在
e) 增值电信业务
i. 界定: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有时也称之为增强型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从业务分类上,它对应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ii. 分析:
2003年4月,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 (CALL CENTER)、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
目前第一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均大部分已经放开,主要是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尔虚拟专用网业务局限于企业内部使用,不允许用于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比如VOIP。目前民营资本进入最多的是呼叫中心业务、因特尔数据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iii. 结论:第一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大部分会放开。短期内以网络为基础的网络通话业务目前政府还没有放开。但是有大量的地下运营商存在。
f) 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运维、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等
i. 分析:这个领域基本已经放开
g) 基站机房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以及运维等。
i. 分析:国务院鼓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积极顺应专业化分工经营的趋势,将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外包给第三方民营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事实上,这个领域早有放开。并不是新政策。
h) 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在境内上市,通过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
i. 分析:这个政策尚不具备完整的操作性。
首先:参股形式标明国有企业依然占有主导地位。以目前三家运营商的股票市值,很难有民营资本能够进行参股(民营参股比例不能太小,否则其没有积极性,也得不到必要的投资收益);
其次:目前最主要的是基础电信企业境内上市。但是目前的资本市场显然不足以支持这点。国内资本市场不是出于最佳上市期。
最后: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具有一定的价值。有几种可能性。
a) 国外电信巨头投资国内民营企业,借民营企业曲线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基础电信领域;
b) 大型设备厂商从产业链整合一体化的角度进入这个领域。比如华为、中兴、腾讯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