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1)1日,购进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

2025-04-06 00: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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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甲企业批发球包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55.76(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