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管理局《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继续教育Ⅰ类、Ⅱ类学分不低于规定分数的3/5)。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三级医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继续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Ⅰ类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由国家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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