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25-04-09 08: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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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的基本模式是“三级审批”制度,这一办案模式的弊端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有点类似于行政化管理,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审者不批、批者不审,也不符合司法办案规律。”作为本次检察改革试点单位的闵行区检察院的潘祖全检察长,谈了他多年基层检察工作的感触。   在上海市检察院陈旭检察长看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只能是检察官,因此在试点中要积极探索改革“三级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全国检察改革探索出一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为此,上海在改革试点中以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为重要内容,大幅下放检察权,设制不同检察职能检察官办案责任模式,精简办案组织层级,整合内设机构设置,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真正让办案的检察官有职有权,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同时规定了‘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探索多样化的内外监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