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
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看其宗旨和目的。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
拓展资料: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如各类民办学校、福利院、科研院所、体育场馆、医院、文艺团体、职业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而是非营利性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属于社会公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人民群众有直接联系,服务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代表着不同社会大众的利益。它可以直接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也可以把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民意传达给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