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