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合伙人不能申请其合伙人死亡,合伙人死亡其利益也为合伙人的直属亲戚继承。但是单位可以申请合伙人死亡
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发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该条规定采用了无顺序说。谢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多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所以说,合伙人属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合伙人宣告死亡的。但是,是有顺序条件限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厉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而很显然合伙人是包含于“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在申请宣告失踪时是没有顺序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