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有哪些规定?

2025-04-09 0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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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于1979年6月20日《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复员退伍军人要求查找原单位证明
个人历史或伤残情况者,一般不要由复员退伍军人个人出面,应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总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
精神,由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县(市)民政局或相当于县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调查。需要查原所在部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查转;
需要查原所在单位领导人的,由总政治部负责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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