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失物的贵重程度来说,价值高于1000可以适当索取报酬。
从法律上讲不可以。给不给报酬这要看施主的意愿了,既然想做好事,就做到底吧,这样心里会更踏实。
首先需要明确的,国人好多法律都不能遵守,谈虚伪的道德确有一套。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物权法有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说得很明确,在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在权利人领取时,应当支付必要费用,当然这里的费用是必要的费用,而不是以此作要挟, 对于不是必要费用,权利人有权拒绝偿还。
不应该,不过你可以多一个朋友!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