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你的观点是正确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之行为;其次,必须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危及公共安全必须是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携带了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安全。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你后前的举例应该属于刑法128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