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兄弟之间的土地问题案例

2025-04-08 13: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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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农村土地?原来是啥用途的,为啥可以建房,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了吗?小心被收回土地和罚款,赶紧拆了吧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回答2:

农村家庭之间订立协议,一般是由户主牵头订立的。协议签订了10多年,而且你大伯已经在土地上建了房子,很难说你母亲不清楚或者不知道这事。建议你们协商处理,毕竟亲情还是很重要的。

回答3:

  1. 首先,土地的使用权应该归父亲所有,而并非共同所有,因而父亲拥有完全的土地权利,假如父亲能够证明该土地为自己同意老三使用的,那其他任何子女都无权干涉;

  2. 其次,即使父亲不出面表态,地块权利不明晰,那说明没有相对所有人,老二依然无权处置老三建设的地上建筑。

  3. 问题的风险就是,建设的库房如果不在宅基地内,可能会老二投诉为违章建筑,这个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4. 综上,协商为主,关键看老人的意见。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回答4:

土地使用权归老两口共同所有。妻子去世,丈夫继承50%土地使用权,4儿1女共同继承另外50%土地使用权。这是前提。
老三征得父亲同意在土地上建房,要看是否侵占了其他子女继承的土地,如果只是在父亲继承的土地上建房只征得父亲同意是没问题的(前提是建房合法,违法用地私搭滥建肯定是不行的)。
如果侵占了其他子女的权益,归还土地或者经济补偿是解决途径,如果老二不依不饶非得讹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