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1.10条: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星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 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第1.11条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4.1条表格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第3.2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应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所以安装20t的锅炉与居民楼的距离最低应该在14米上,按照最高耐火等级算,需要距离18米以上。
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 锅炉房第183条规定: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标准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应距居民楼多远距离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