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的区别。警察在办案的时候因为法律给予的时间短,所以在取证时只要够立案批捕的条件,就基本可以了,当然,只要时间允许,能够拿到更多的证据当然更加好,因此警察的目的主要是批捕;而检察官的目的是起诉,因此在取证时注重充分挖掘细节方面,而且力求对证据全面不遗漏,即全面、充分。
现场取证只是证据的一种,证人证言也是一种证据。检察官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到现场取证的,一般检察官到现场的时间比警察要后,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是基本同步进行的。
取证是侦查权的一种,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享有侦查权。
一般来说,除了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外,一般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并提供起诉意见书。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同时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至于取证的具体操作,两机关是没有本质区别的,都是以查明事实为出发点,而实际的取证侦查行为,是视案件不同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