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都是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或单幢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改造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六点)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