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