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赣州市2010年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想知道南康农村大病救助相关政策,谁知道呢?
2025-04-08 23: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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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了更好地实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救助,南康市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新政策,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救助病种。新增加的病种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大面积严重烧伤和烫伤、重要器官移植和狂躁型精神病等5种,使南康市大病救助病种从以前的12种增加到17种,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

二是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上限。救助比例和上限由以前按救助对象年医疗费支出的20%比例和救助上限1万元调整为:对救助对象年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救助;对年医疗费支出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比例救助,年救助上限为1.5万元;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弃婴的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救助标准。

三是增加临时救助金。增加特殊病种临时救助政策,对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术后排斥等3种特殊大病的救助对象,除享受当年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外,另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大病医疗临时救助金,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大病对象的保障能力。

三、救助对象
因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救助病种
大病救助病种暂定为以下几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五、救助标准
1、资助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我市城市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年资助参保对象人均不超过50元。
2、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常补对象(已参加城市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实行基本医疗救助。根据常补对象的家庭人数,生活状况和支出情况,实行基本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年人均100元,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常补对象救助标准为年人均200元,并以发放救助卡的形式予以救助。
3、救助对象身患救助范围内的大病,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享受城市低保大病救助的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个人(家庭)负担2000元以上的,按其个人(家庭)承担医药费的20%予以救助,救助上限为4000元/年。
(2)享受城市低保大病救助的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全年个人(家庭)负担1000元以上的,按其个人(家庭)承担医药费的20%予以救助,救助上限为6000元/年。 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文中所述“医药费”是指:符合2005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南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支付标准范围的大病诊疗费用。
4、以上救助对象须在南康市公立医疗机构及本市范围内的公办卫生院就医方可实行救助。
六、申请、审批程序
1、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处方和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南康市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在居务公开栏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2、乡(镇、街道)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南康市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有疑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3、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根据大病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病患者所患病种、诊疗项目及用药是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承担医药费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
1、上级补助资金;
2、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3、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八、救助资金的管理
市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市财政局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局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九、救助资金的发放
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即:市财政局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费用,待事后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经居(村)委会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市民政局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金额审核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材料审核后,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市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再由市民政局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业务费用,不得挤占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十、医疗救助服务和优惠政策
市卫生局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求、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市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落实医疗服务措施。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病床),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时,市卫生局可依据其减免内容会同市财政局协商给予适当倾斜。
3、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适宜的医疗救助服务模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方便群众,让城市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4、城市低保对象凭《江西省城市低保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
身份证到本市和市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十一、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尤其要把握好救助资金“预付关”、“审核关”,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2)市财政局要根据市民政局拟订并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救助计划,落实好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统筹安排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必需的经费。
(3)市卫生局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

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合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3、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民政局要与卫生、财政密切配合,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订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着力抓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坚持居委会、街道(乡镇)和市级民政部门的审查、审核、审批结果三榜公布,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严禁暗箱操作或个人说了算,严肃医疗救助纪律。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的,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二、本实施方案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