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退税产品已取得进项税票已认证,没有留抵的发票要按视同内销一样做销项税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所以,您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的不退税的产品,需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取得的进项发票也可以认证抵扣。
出口不退税产品已取得进项税票已认证,没有留抵的发票要按视同内销一样做销项税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所以,您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的不退税的产品,需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取得的进项发票也可以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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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增值税申报表必须在每月在5日之后申报。
需向贵司所在税务局的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须知如下:
一、提供材料
1、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
2、对应的报关单复印件
3、该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会计凭证,
4、该发票对应的当月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用有色笔勾出)
5、该发票对应的当月增值税报表
6、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有色笔勾出),如有说明,请写好说明。
7、承诺书(说明事实的真实性,并保证如有虚假,后果自负)法人签字
8、上述材料全部盖章,并写好与原件一致
二、注意事项
1、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2、当月增值税申报表必须在每月在5日之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