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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