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责任人?

2025-04-06 16: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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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次债务人请求。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拿到的钱,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欠了很多人钱,债权人得到的钱要众多债务人来分配,不是请求的债权人独享的。
而合同法又规定了,在债务人欠很多人的情形下,债权人为了向次债务人要钱,所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可以在要来的这笔钱中拿出,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而剩余的再由众多的债权人来分。
总结上述话,简单来讲,就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要,次债务人给债权人。这笔钱实际上是债务人的,所以要把钱给债务人。但是债权人有权先拿走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部分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只欠了一笔债,那么那笔钱也就不用还了;如果债务人还欠了别人钱,那么债权人和“别人”来分这笔钱。
可能有没说清楚的地方,欢迎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