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2-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