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区别如下:
1.质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基本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在符合了法定的构成要件后自动产生。
2.质押权的标的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和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仅能为动产。
3.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都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但在质押关系中担保物权成立时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要求标的物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留置关系中,因债权的存在,在留置权成立前,留置权人既因合法的债权关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且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
4.两者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
5.消灭不同。质押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