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你可以参考一下: 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因退休后返聘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付给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应于次月的1-7日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