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允许股东将原公司的资产折合成原有的股东持有的股本,但是这个股本的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也就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是1000万元,那么它折合成原有股东的实收股本不得超过1000万元。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这个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不会因为因为原公司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虚高出净资产,从而保证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足额缴纳。
2、只要不足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人数即5人,或者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里的三分之一,仅仅针对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如果董事人数达到了公司法的规定但又不到公司章程的1/3,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选举新的董事。
3、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