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私自开设诊所如何处理

2025-04-12 15: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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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非法行医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