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买的公房,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所有人死亡,符合遗产的定义,按照《继承法》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郑老太太有三个儿子,丈夫去世后她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1988年房改,郑老太太的单位将公有房屋出售给职工,郑老太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郑老太太。之后郑老太太给大儿子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位于某处的房产,在其去世后,该财产由大儿子某某继承,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郑老太太死亡,大儿子在料理完丧事半年后,就拿着母亲的遗嘱及其他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但是,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其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大儿子就请他的两个弟弟一齐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遭到大弟弟的拒绝,大弟弟认为自己对该房子也有继承权。至此大儿子一直未能将母亲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律师分析: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当这部分产权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就会引起千家万户的极大关注。根据我国法律遗产的继承分下面几种情况: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2.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3.遗赠: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4.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仅凭被继承人的遗嘱,是不能完成的。我国对于房屋的产权管理,采取登记制度,它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 律师提示:上面说到的案例为什么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他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呢?是不是房屋管理部门故意刁难他呢?律师告诉大家这是房屋管理部门在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房屋管理部门不要求继承人出示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该遗产的公证证明,就难以认定遗嘱内容的唯一性、合法性。当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被继承人的遗嘱或遗赠时,并与其他有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不能就该遗嘱或遗赠达成一致意见时,即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时,那么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遗嘱、遗赠的合法有效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一定要注意法律保护合法继承权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