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 怎么开

2025-04-11 1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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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的解决税制转换的遗留问题,保障全行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再次作出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将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而且将适用范围由原“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单一情形,扩大至纳税人发生的“需要补开发票的营业税涉税业务”的多种情形:
1. 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2. 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3. 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