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能抵扣进项吗

2025-04-11 03:08:12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答: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回答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