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有过错,子女是否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2025-04-18 1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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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牛兰生(男)与冯蓝天(女),生育子女二人(现均已成年)。婚后,牛兰生喜新厌旧,长期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有一次,牛兰生明目张胆地将一女人领到家里同居,被冯蓝天发现,冯非常生气,要牛兰生当场认错,并要求其明确表示断绝和一切女人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牛兰生非但不认错,反而打骂冯蓝天,终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冯蓝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牛兰生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子女都很同情母亲,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牛兰生离婚,照样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并拒绝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过了几年后,牛兰生子女均已成年,而牛兰生则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无人照顾,让亲友找两个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遭到两个子女的拒绝,牛兰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牛兰生的子女做的对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与谁共同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与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变,子女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做子女的不能因为父母离婚,或者父母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过错,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应承担必要的赡养费用。对子女不与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应根据父母生活的实际需要,负担父母必要的赡养费。两个以上子女可以合理地分担对老人的赡养费。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期限是无期限的,直至父母去世为止。
在实践中,与赡养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因客观原因父母未抚养的子女是否有赡养父母的责任。有些子女在年幼时,其父母因经济能力的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些子女在成年后,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是不对的。子女不可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作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与基础。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意见较为统一,即只要父母在主观上并无恶意遗弃子女的故意,没有被父母抚养过的子女,对生活困难或无经济来源的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
(2)出嫁的女儿是否有赡养父母之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性别而有所差别。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包括有负担能力的儿子和女儿。因此出嫁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的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很多赡养案,父母只追究儿子的责任,这其实也是一种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当事人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而言,经说明教育,多数女儿都能自觉地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收入的女儿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3)没有分家产是否可以不赡养父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也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能附带其他任何条件,更不能在此问题上与父母讨价还价,以分家析产作为赡养父母的先决条件,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更有悖于我国的伦理道德。
(4)多子女如何分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多子女的家庭中,应根据每个子女的经济状况进行协议。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当父母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承担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外,还应承担扶助、护理父母的义务,如子女达成赡养老人的协议后情况发生了变动,可以重新协议解决。有关赡养问题出现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5)子女是否可拒绝赡养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行为的父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是虐待被继承人情形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尽管我国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推定有遗弃、虐待、杀害子女行为的父母原则上不再享受子女的赡养的权利。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去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理、于情均不妥当。但是,如果子女自愿去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不予干涉。当然,如果父母实施的是一般性的虐待行为,情形不严重,未构成犯罪,子女对父母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离婚虽是牛兰生的过错,离婚后也未很好地对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牛兰生的两个子女对牛兰生仍应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