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信用的主体是企业。
商业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流通活动的企业,这是商业信用与其他信用形式最根本的区别。
只有发生在企业之间的赊销赊购等行为才能称为商业信用。
(2)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
商业信用是与商品交易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活动,没有商品的买卖就没有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就没有商业信用的存在。
因此,商业信用的客体不是货币,而是商品。
(3)商业信用是一种直接信用。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其借贷双方都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借贷是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没有信用中介的参与。
(4)商业信用规模受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影响。
在经济繁荣时期,商品需求量较大,商品生产与流通速度会加快,商业信用发生的机会较多,商业信用的规模就会较大;在经济萧条时期,商品需求量较低,商品生产与流通速度会降低,商品信用发生的机会较少,商业信用的规模就会较小。
商业信用的发展使企业资金得到了融通,加速了资本的循环和商品的周转,对社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商业信用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是在企业之间进行的,在信用规模、信用方向、信用范围、信用期限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