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是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具有一致性的陈述。
3、自认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5、自认是于己不利的陈述。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中国证据法中所说的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该条明确规范了自认制度,已构建起我国自认制度的框架。由于学者认识个性的差异,同一概念也有不同的认识,关于自认也是如此。
构成要件: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是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具有一致性的陈述
3.自认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5自认是于己不利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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