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根据以上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法律中只有保护权,没有豁免权。另外,之所以要给人大代表这一“特权”,是为保障其代表人民履职不受干扰和打击报复。所以,无论这个代表是否触犯了法律,在没有经过人大常委会许可之前,司法机关都无权对其进行拘捕和审讯。这体现了对人大及其代表的尊重,也有助于捍卫代表履职的独立性。
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权不是护身符,而是紧箍咒。法律保护的是代表履职,而不是保护违法乱纪者。人大代表从来没有“刑事豁免权”,个别以身试法者也绝不会因为“人身特别保护权”变成金刚不坏之身。唯一需要提醒的是地方人大,对公安机关的申请,既要谨慎,又不能拖沓。全国人大官网上早就特别说明,只要司法机关不是故意阻挠代表履职,不是对代表打击报复,就应及时予以批准,不能影响案件审理。
宪法当中有规定,人大代表违法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人大会通过才可以追究。而非豁免。
没有这样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刑事豁免权这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