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一定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审批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 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