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对生产、经营、使用质量不合格的药品的企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监部门协同工商部门一起处罚!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